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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于:2021-03-12 11:21:53 文章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充分发挥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质量工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通过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等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具有“三心四能五复合”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质量标准建设、专业综合改革、精品开放课程建设、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内容方法更新、教学质量评价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创新等内容。具体分为单项项目和综合性项目:单项项目指独立立项建设的项目,如应用型示范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高质量教材及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综合性项目指包括多个单项的项目,如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卓越人才计划项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应用型示范专业建设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由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全面领导“质量工程”项目工作,决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及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拟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等;

(二)制定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评审和省级、国家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项目建设进展,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负责项目变更、中止及撤销等工作;

(六)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批复后及时组织实施,推进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依规、科学、合理使用;

(四)接受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分析等材料(主要反映工作进展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创新性做法、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六)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即项目建设的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撰写进展报告;

(二)按计划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把握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四)开展项目自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检查和审计;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转化应用。

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核准立项后,其建设目标与任务、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人员均不得随意调整。若有影响建设成效(如人事变动)的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八条“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采用学院(部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学院(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学校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高一级“质量工程”项目。

第四章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含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应围绕项目建设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进度,打造特色,确保项目稳步发展并形成良好成果。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周期根据项目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与支撑材料等,学校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项目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验收结束后,由学校出具验收意见并发文。对于国家级和省部级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中

止、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材料的;

(四)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或规章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质量工程”专项经费分为项目建设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学校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按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将经费预算划拨到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单独在计划财务处设立账户。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按期执行,超支部分不报不补,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两年内未执行完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经费的来源。已获批立项的国家级和省级 “质量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给与经费支持的,学校将据所拨经费按照一定比例分年度给予配套经费;未获得经费支持的,由学校统筹安排,按年度分批划拨。已获批立项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 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按年度分批划拨,经费额度由学校依据项目类型和级别确定。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经费开支实行项目单位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成果鉴定出版费、劳务费、人才培养费等与本科教学改革相关的费用。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土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偿还学校债务,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单项项目和综合性项目分类管理。

(一)单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及比例分配

1.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支出的差旅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2.办公费:包括文印、通讯、购买办公文具和计算机耗材产生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3.劳务费: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4.成果鉴定及出版费:包括教材、文献、论文、专利、软件、

教育教学资源等成果的鉴定与出版支出的费用,该费用在经费额度内据实报销。

5.其他列入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项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二)综合性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及比例分配

1.原则上在项目建设中划拨项目总经费20%(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用于差旅费、办公费、劳务费等开支,其中劳务费支出不超过20%,其他每项支出不超过40%

2.设备购置费一般不少于项目建设总经费的25%

3.项目建设其他费用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项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4.由学校签署正式协议的,按协议内容使用相关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经费由“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经审定后纳入年度“质量工程”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用于项目管理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要求,向主管单位报告研究进度,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接受主管单位检查。经费开支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预算经费执行不力者,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划拨依据。

第二十一条“质量工程”支出项目纳入政府或学校采购的,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质量工程”项目专项经费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质量工程”项目中所列经费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据实凭票报账报销。若有变更经费用途的,需报学校审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报账程序:经办人填写报账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负责人是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签批),按下列方式报账。

(一)单项项目直接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二)综合性项目单次支出报账金额在1 万元以内(含1 万元)的直接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单次支出报账金额在13 万元(含3 万元)的需教务处负责人签批后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单次支出报账金额在310 万元(含10 万元)的需教务处负责人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分别签批后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单次支出报账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需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和校长分别签批后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严格遵照项目建设开支范围、标准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核算、划拨和监督,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具体项目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2018 12 18 日印发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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