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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于:2021-03-22 16:23:37 文章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作为高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项目的最高荣誉品牌,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二)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课程)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

2)学习(课程)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在校期间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二年级学生需获得至少2项校级及以上奖励;

2)三年级学生除需满足二年级学生参评条件外,本科学生(不含艺体类、对口高职专业本科生)应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应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专科生和艺体类、对口高职专业本科学生应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学生“挑战杯”、师范生教学能力、“外研社”杯英语演讲写作、全国电视演讲、音乐专业学生基本功、机械创新设计、计算机设计等竞赛)、文体比赛(若是集体项目限前6人)、其他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比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以证书为准),或者美术、设计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以证书为准),或者参加省级及以上艺术展演。

3)四年级学生除满足三年级学生的参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课题项目;获得国家专利认证;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启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中申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证明材料等。《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学校上报材料,各学院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在收齐申报材料后,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条学生如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面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各学院的评审程序和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三)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充分利用校报、广播、报告会及校园网等途径对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五章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20207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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