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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于:2021-03-22 16:27:41 文章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学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章资助标准、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至少获得1次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具体下达名额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启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中申报。

第十条各学院在收齐申报材料后,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学院拟推荐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材料和初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内完成审批工作。所报材料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第十一条学生如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各学院的评审程序和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三)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应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

第五章获奖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20207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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