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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 发表于:2021-04-02 09:33:01 文章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有效提升新时代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发展党员要在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必须重视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切实做好入党启蒙教育,认真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发展党员工作政策教育,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符合党章规定条件,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审看入党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入党申请书是否书写规范严谨。对符合入党条件的,应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个人基本情况等,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填写《四川文理学院党组织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交由党支部保存。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入党动机端正、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学习工作成绩突出的入党申请人,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备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为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应当经过团组织推优。其他入党申请人,可采取党员推荐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时间即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第九条 学校党委备案后,党支部向入党积极分子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并按时如实填写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党支部应指派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应撰写一篇思想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考察,经培养联系人审阅后交党支部存档。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 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新中国史,党的优良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及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培训合格方可吸收入党。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学习工作和现实表现等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如实记入考察登记表。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对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对从其他单位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及时了解情况,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须经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向团总支通报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由团总支负责指导各团支部开展“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每年四月、十月为“推优工作月”。“推优”工作由基层党组织、团组织按规定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团总支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推优”计划;

(二)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表现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收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团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推荐对象(参与“推优”的团员不少于团支部团员总数的4/5,同意推荐数应超过实到团员数的1/2);

(五)团支部进行全面考察和集体讨论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团总支;

(六)团总支对推荐结果进行复核后依次报党支部、党总支审定;

(七)推荐对象经党支部、党总支审定后由团总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已正式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左右时间的培养考察;

(三)关心学校改革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热心为师生服务,工作成效明显;

(四)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目的明确,在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不得低于班级的前50%

(五)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关心同志,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团支部民主推荐时,支持率不得低于参与推荐团员人数的50%

(六)遵章守纪,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任何宗教信仰;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可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由党总支审议,并报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党委备案的时间即为列为发展对象时间。

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若培养联系人因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党支部应为其重新指定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经过政治审查,在报学校党委预审前,由党总支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包括的内容和程序:

(一)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受理意见联系方式和公示期限(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等;

(二)党总支对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应指定专人调查核 实,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其档案材料应包括:入党申请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表;政治审查材料;综合考察报告;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公示情况登记表;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年初根据发展对象的情况,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通过党委预审后,由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谈话记录、推荐推优、培养教育考察、政治审查、党校结业证书、公示情况、学习成绩单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召开预审工作会议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并向学校党委提交预审请示。学校党委听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将拟接收的预备党员情况进行公示,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未来3个月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在预备党员接收工作中注意事项:

(一)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入党介绍人和发展对象到会,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如不足半数或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的,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两名入党介绍人都应出席会议,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接受教育;

(二)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三)对于党员在支部大会上提出的问题,发展对象和支部负责人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尚未清楚,可暂时休会,待弄清情况后再继续开会;

(四)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发言、表决结果,有何不同意见;综合归纳全体党员讨论的意见,形成的正式决议,大会其它情况。以上内容应记录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

第三十条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经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党总支应指派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向党总支汇报。

谈话内容: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明确;掌握党的基本知识的情况,特别是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党员权利义务、党的组织原则、纪律等方面的了解情况;为争取入党作过哪些努力,主要优缺点;对党有哪些要说明的;对支部大会决议的态度等。与发展对象谈话后,谈话人要认真如实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中填写意见,包括谈话的主要内容,对发展对象的主要看法及是否同意接收入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党总支印章。党总支将吸收的预备党员的所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在党委常委会上介绍入党对象的基本情况,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表决。经党委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党委审批后,党委组织部发放《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通知书》,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有追认党员情况的,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每季度应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每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着重考察预备党员的理想信念、思想政治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主动向党 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在预备期满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的,应向上级党组织说明原因。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前,要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和工作程序: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本人应提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对照党员标准,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学习、思想和工作表现,入党时缺点的改正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四)党支部对其进行公示;

(五)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入党介绍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形成综合考察报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六)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党总支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党总支应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教职工预备党员拟延长预备期的,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

(七)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不足的改进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和盖章;

(八)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上报党总支审议并形成意见,党总支书记签字盖章后将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在党委常委会上介绍本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基本情况,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表决;

(九)党委审批意见应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十)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转交现单位党织。对从其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党总支配合学校党委组织部严格审查其入党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的,及时联系并返回原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党支部对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 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推优、谈话、公示、政审、预审以及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装入《四川文理学院党员档案袋》。教职工党员材料移交学校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存,毕业时集中办理转出手续。各党总支、党支部应有专人负责党员档案的归档工作,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各党总支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其结果作为对党总支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基层党务工作培训班。各党总支应加强对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指导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不允许私自翻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文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 9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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