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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 发表于:2021-04-02 15:51:47 文章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增强教师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形成良好的教学作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 德

第一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思想,认真完成教师职业所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书育人,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言传身教,指导和帮助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为人师表,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自觉遵守教育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和守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真理;积极工作,认真负责;忠诚坦白,平等待人;发扬民主,团结互助。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仪表端庄,衣着朴实整洁,举止文明得体,态度和蔼可亲,语言规范。

第二章 教育教学培训

第五条 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掌握教育科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和先进、科学的教育思想,熟悉教育规律和教育心理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各类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方法、教育技术、专业、外语、普通话、计算机技能等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

第三章 教师教学资格

第七条 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依法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非专任教师承担教学、聘请校外教师授课,须经过二级学院考核,教务处登记、校领导审批,由人事处聘任。

第八条 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通过试讲评审,即第一年内须在本教研室导师的指导下,对有关教学文件(教学计划、实习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环节(课堂教学、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指导科研、社会调查)和教学法活动(集体备课、随堂听课、观摩教学、评教评学、预讲、试讲)进行学习、实践和训练,经教研室考核,二级学院审查,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才能承担教学工作。

第九条 见习期内的教师,一般不承担专业主干课程的理论教学任务。在上课之前须进行预讲、试讲,合格者经二级学院审查批准,准予承担理论课教学。对外单位拟调入的教师,调入前须经教研室、二级学院、人事处和教务处等共同组成的试讲听课小组听课与评议,合格者上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准予调入。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教学任务:

(一)职业道德差,教学意识和责任心不强,教学积极性不高;

(二)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

(三)教学水平和能力低,授课质量不合格,又无切实改进;

(四)科研水平低、实验技能差,不能指导实验(或实习)教学;

(五)不履行教学六认真(备课、上课、辅导答疑、布置批改作业、指导实践、考试考核等),多次发生教学事故。

第四章 主讲教师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备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担任主讲的教师必须经过课程有关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原则上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辅导、答疑、实验室工作、指导实习等)。

第十三条 讲师以上的教师(双肩挑教师除外)原则上每三年内至少有1/2时间担任本科生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拟开课程必须具有齐全的教学文件、必要的实验准备、教具和教学资料才能开课,且原则上一个教学班的一门课程应由一位教师主讲。一个学期内同一门课程有两个以上主讲教师时,应建立课程教学小组,由教研室指定组长并报开课学院审批。担任主讲的教师原则上中途不得换课,如确需更换,需经开课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教师要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要相对稳定,原则上要连续讲授两遍,才能开第二门课,特殊情况下需经开课单位批准方可开课。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必须对课程质量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组织有关教学人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主干课程的教学班人数超过120,原则上应配备助课教师。

第十八条 对于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应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奖励。

第五章 助课教师

第十九条 助课教师是主讲教师的合作者,职责是配合主讲教师协同完成教学任务,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承担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负责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考核,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与主讲教师沟通教学信息,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以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助课教师应随班听课,并参加全程辅导答疑工作。

第六章 备课

第二十一条 备课包括教学前一系列准备工作,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任课教师和教研室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应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编写学期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教研室主任对授课计划要严格把关,认真审定。审定后的授课计划由各学院统一保存,并报教务处备案。所有任课教师(含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和所有课程都必须编写授课计划。所有教学环节(在1学时以上的实验、测验、课堂讨论等),都必须列入授课计划内容。主讲教师应向所授教学班公布授课计划。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教研室须按教学大纲要求,慎重选择或编写教材(教科书、讲义、参考书或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组织讨论并审批,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应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教材计划表。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开课前至少要写出四周讲稿,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上课前要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好全部讲稿(或电子讲稿)。教研室、开课单位、教务处和教学督导专家应抽查教师备课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上课前应做好模型教具及演示实验等准备,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状态;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处理好本课与先修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七章 讲课

第二十六条 课堂讲授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智能的重要方式,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要努力提高讲课艺术水平,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把握课程内容的重点和难点,讲究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教学,重视对学生智能的培养,注意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随时注意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授课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都应为学生指定一定的自学章节和课外参考资料(其中包括一定数量的外文资料),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文献查阅及综述能力。

第二十九条 教师原则上须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课堂语言做到准确、简练,条理清楚。

第三十条 课堂教学板书工整,布置得当。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直观教学与抽象思维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教师上课要衣容整洁大方。按时上课,不拖堂,不提前下课。对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情节严重者,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关注学生出勤情况和听课状态,与学生交流互动并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八章 习题课

第三十二条 习题课目的在于了解教与学的情况,指导学生自学,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理解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提高运算能力和理解技巧,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主讲教师要提出习题课的具体要求及选题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承担部分或全部习题课的教学任务。担任习题课的教师须按要求充分准备,写好教案。

第三十四条 习题课的量应适中,题目要精选。应选择易暴露的模糊概念、引起争论、能开阔思路、加深理解、带有综合性的多种类型题目。

第三十五条 习题课可视情况采用集中或分班进行。

第九章 讨论课

第三十六条 讨论课是巩固加深所学内容,综合运用知识,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创新能力、综合运用能力的有效形式。

第三十七条 讨论课要根据教材内容安排,在教师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主讲教师要明确讨论课的目的要求、选题方向和原

则。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讨论课中主要起组织、总结和归纳作用。教师要事先拟定出讨论题,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讨论题一般应先发给学生,以便在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讨论课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分班或分组进行。

第十章 辅导答疑

第四十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因材施教的必要环节。

第四十一条 辅导答疑要定时间、定地点,教师要按时答疑。保证足够的辅导答疑时间,且要有计划地安排质疑,以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了解平时疑问较少的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掌握教学情况。

第四十二条 辅导答疑要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注意因材施教,对基础较好的学生要鼓励他们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入的问题,并介绍有关参考资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循序善诱,耐心辅导,启发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 注意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一章 作业

第四十四条 批改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学习的有效方法。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经教育不改者,按成绩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批改作业必须认真、及时,应列入教学检查和考核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对作业中的错误,督促学生自行纠正,并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专业课的作业,应全部批改;公共课和基础课的作业力求全改。不能全部批改者,须由教研室视任课教师的教学及科研工作量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1/3。其余虽不批改,但必须进行检查,防止学生抄袭。

第十二章 实验课

第四十七条 实验课是启发学生思维,巩固和验证理论知识,训练学生科学实验研究技能,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创造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八条 教研室(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教学实验,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课的要根据设课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或选择合适的教材,制定实验授课计划。力求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

第四十九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准备实验,预先试作实验并检查仪器、设备和其他所需材料的准备情况,确保实验正常进行。

第五十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前检查预习情况,合格者方准进行实验;指导教师要主动查看学生实验过程,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和评定学生操作情况;实验结束时要检查实验数据和结果,并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经同意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严肃认真、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一律退回重做。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的实验课成绩作出全面的评定,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对于单独设立的实验课,教师必须对学生作出全面成绩考核。

第五十二条 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创造条件,加强学生实验设计创造能力的培养,按学生的学习水平合理划分实验小组。尽可能使学生亲自动手,有效地培养其实验操作技能。对于实验技能强的学生,可酌情增设部分要求高、难度大的加选实验,以便因材施教,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三章 实习

第五十三条 实习是学生对专业(设计)、研究课题建立感性认识,获得实际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调查研究的综合能力;学习生产组织管理知识和进行劳动教育的重要实践环节。

第五十四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按实习的性质和要求认真拟定实习大纲,并报教学单位批准。

第五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实习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实习的准备工作,组织落实实习计划。

第五十六条 指导教师必须在实习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实习过程中应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学生,教育学生虚心学习,遵守纪律、注意安全和搞好同实习单位人员的关系,有计划地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认真查阅学生的实习报告。

第五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按学生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材料,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和实习总结工作。学生的实习成绩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上报。

第十四章 课程论文(设计)

第五十八条 课程论文(设计)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课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使学生初步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方法,进一步提高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查阅技术资料等能力,是对学生进行论文(设计)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

第五十九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按课程论文(设计)要求,制定课程论文(设计)指导书,做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准备。

第六十条 课程论文(设计)的选题以达到教学要求为准,深度和工作量适当,以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任务。在课程论文(设计)过程中,对学生的基本训练要严格要求,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鼓励学生创新。课程论文(设计)完成后要进行答疑和质疑,并结合平时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十一条 指导教师资格(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的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五年以上教学工作实践,并达到了教研室规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上岗的基本要求。

(四)校外导师必须是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有关职业资格证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十二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选择课题,拟订任务书,编写指导方案,制定指导计划。

(二)开办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讲座,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让学生了解课题的任务、目的和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文献和审定社会调查方案,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并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三)合理安排时间与学生进行讨论交流、答疑和指导,及时掌握学生论文(设计)进度。

(四)指导学生正确撰写论文和设计说明书,审阅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五)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写出指导、评阅意见。

(六)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十六章 课程考核

第六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教与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环节。学校实施一科多考和多样化的课程考核评价方式。

六十四条 命题是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有试题(卷)库的课程原则上从试题(卷)库抽取试题(卷),无试题(卷)库的课程由教学部门指定命题小组或命题教师命题。命题实行AB卷制(在线考试随机组卷),每门课程要同时编制出AB两套试卷及参考答案,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5%。命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和难度要适当,要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在闭卷考试的命题中,一般应为:基本题(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部分占50%-60%左右,综合应用性并有一定难度部分占20%3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和深度的部分占10%20%左右。开卷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不能照搬书本或直接能在书本上找到答案。

第六十五条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或组考学院安排、调度。考试实行随机隔位编排考生座位。

第六十六条 参与试题审定、制卷、印刷等工作的教师,应严格试卷保密制度,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试卷泄密,应及时报开课单位和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参与监考和考务工作的教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十八条 阅卷工作由各开课单位统一安排时间和地点。统考课程原则上由教研室安排教师实行流水作业,成绩未核定前不能开启密封头;其他课程由教研室指派教师评阅。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结束后,教师应对考核成绩进行分析,认真填写《考核试卷分析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考试课程学习成绩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 作业、考勤、课堂表现等)综合评定。原则上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课程第三次及以后考核不再计算平时成绩。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各开课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确定恰当比例。若有特殊要求的课程,任课教师需经开课单位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条 考查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专业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末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七十一条 教学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由指导教师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初评,毕业答辩小组评定,并由各二级学院审核。

第七十二条 其他成绩评定方式需开课前报开课单位审批、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核结束1周内通过教务处网站登载成绩,并完成规定试卷档案的整理工作。试卷由教学单位按学期统一分类、保存,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学校试卷保管室存档。

第十七章 教学研究

第七十四条 教师应参加教研室活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创新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七十五条 教师原则上应在五年内至少参与l项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

第七十六条 青年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技能竞赛,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对口帮助、指导青年教师,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研能力。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7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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